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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障车服务特约保险的相关条款


    一般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以下两条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将被保险机动车拖至上述约定区域内修理场所的清障车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清障车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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