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卸车通用技术条件》编制说明
《自卸车通用技术条件》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标秘字[2006]03 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标准
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将由重汽集团专用汽车公司和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共同承担了
修订汽车行业标准 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任务。
经过起草单位的共同努力,并经过企业多次讨论与 2006 年 11 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提交专用汽车分标委征求意见,由专用汽车分标委组织起草工作组人员最后讨论定稿。
二、编制依据
随着我国自装卸车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发展和运用,车辆的规格结构、
功能及技术指标与以往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的标准技术指标不能满足现状,需要调
整、完善。
随着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2004《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发布和实施,对自卸汽车的道路行驶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行的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无法达到以上标准要求。
综上分析,有必要修订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通过标准的修订
能促进我国自卸车行业的发展。
三、条文说明 依据 GB/T1.1—2000 对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了修改。将失效标准替换为有效标
准 根据 GB1589—2004 的要求,将第一章中的“自装卸车允许最大总质量 32t”改为“31t”,
为了使术语表术的更确切,将“液力”改为“液压”。
3 GB9417—1998 已失效,删除旧标准中的 3.2“自卸汽车的型号编制规则应符合 GB9417
的规定”。
4 根据 GB1589—2004 的要求,将“自卸汽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不超过
原底盘车允许值的 3%”改为“自卸汽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最大允许轴荷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
5 根据 GA406—2002 的要求,增加了 3.15“自卸汽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志, 车身反光标
志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
6 根据 GB 11567.1~11567.2 的要求,增加了 3.6“自卸汽车应安装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
置,其性能和要求应符合 GB 11567.1~11567.2 的规定”。
7 自卸汽车铆接结构已逐渐淘汰,很少应用,删除了旧标准 3.14 中的“铆接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和“附录 A 铆接要求”。
8 自卸汽车车厢与副车架一般不会发生撞击 ,将旧标准 3.21中 “空载行驶时,车厢不
得与副车架发生撞击”改为“在额定载荷下,倾卸机构在举升过程中,不允许有干涉
现象”。
9 为了重载自卸车配件安全作业,强调举升操作的安全性,新标准 3.23(旧标准 3.22)中
增加了“轻便、可靠的实现举升、中停、下降,对需要带载下降的自卸车,应具备
缓降功能”。
10 车箱报警装置不仅知限声音 ,其它形式也可以,将旧标准 3.23(新标准3.24)中 “有
声响报警装置”改为“应有警示装置”,为了强调举升后检修安全作业,将“应有”
改为“必须有”、“保险”改为“安全”。
11 现在翻斗车车厢长已经大于 6 米,车厢空载举升到最大举升角的时间按车厢长度分
段规定时间,将旧标准 3.25 中的“车箱空载举升到最大举升角的时间不超过 20s”改
为“车箱空载举升到最大举升角的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当车厢长≤4.8m时,不超过20s;
——当车厢长4.8m~6.5m时,不超过25s;
——当车厢长≥6.5m时,不超过 30s” 。
同样,车厢从最大举升角下降到与付车架粘合的时间和以上类同。
12 为了使“限位”更准确,将旧标准 3.27(新标准3.27)中的“限压”改为“压力安全
保护”、“开式液压传动系统”改为“开式油箱”;闭式油箱为压力容器应提出相应的
要求,增加了“闭式液压油箱在 250KPa 气压下经 1min 密封性能试验不应有渗漏现
象”;为了保证举升的安全性,增加了“液压倾卸系统,应加装举升限位装置”。
13 参考 1997 荷兰国家标准 SFS5750 和国内长车厢自卸汽车翻车事故的出现,增加了倾
卸稳定性试验及要求,将旧标准 3.29 中的“扭转试验应符合 QC/T223 的规定”改为
“倾卸稳定性试验应符合 QC/T 223 的规定,试验过程中,自卸汽车不得倾翻,车厢
不得发生塑性侧向偏斜,测试侧向偏差量小于 6mm。”。
14 旧标准 4.2.1(新标准 4.2)中删除了“应对受影响项目进行检验”、“应报请主管部门
进行定型检验”。
15 GB7258—2004 中对产品标牌也有要求,新标准 5.1 中增加了“产品标牌的编制应符
GB 7258 的规定”,为了强调举升操作的安全性,增加了“举升操作警示标志应安装
在醒目位置”。
16 增加了 5.2“使用说明书”内容。
17 通过翻斗车行业的调查,大部分企业质量保证的时间都在半年,所以将新标准第 7 章
(旧标准第 6 章)中“一年”改为“半年”。
四、 标准的性质、代替建议
本标准建议为推荐性标准,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发布实施后曾对
国的自卸汽车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该标准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而且对车辆超载问题执行国家强制性检测标准以及机动车安全运行等方面内
容欠缺,因此本标准一旦发布实施,建议代替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