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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新规,清障车作业须控制在30分钟内


   在道路交通日益繁忙的上海,清障牵引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特殊服务业。为了以高标准服务于“世博会”,在昨天召开的2009年度上海“清障施救”工作会议上,市交警总队和全市22家核心清障牵引单位,通过了一项最新的行业规定。其中首次公开约定:牵引车辆的急救到场将有严格的时限;牵引、清障车辆只能按规定安装使用警灯,严禁使用警报器。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今后本市“清障施救”单位除必须24小时待命外,还应当在接到急救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完成牵引、迅速撤离。其中:市区道路10分钟内到达,高架、大桥、隧道15分钟内到达,郊区20分钟内到达;一般事故、抛锚车辆必须15分钟内牵引完毕,大型车辆(大货车、公交车)及发生车辆侧翻、货物散落等特殊情况,必须在30分钟内牵引完毕;牵引完毕后,相关车辆还必须在5分钟内清理现场,并快速撤离。

  市交警总队还要求,所有清障施救车辆不得擅自安装使用黄色警灯和变更车身颜色,黄色警灯只能在车辆赶赴现场和施救途中使用,并且禁止使用警报器。

  针对部分车辆驾驶员因为收费问题和清障施救单位产生矛盾的情况,会议提出,所有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必须严格遵照物价部门的核准实施。如果遇到驾驶员“讨价还价”的情况,清障施救单位应当先将障碍车辆牵引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再和驾驶员协商。有关人士还建议,今后所有清障车辆上,都应当配备物价部门的收费文件,供车主当场核实。

  为了确保紧急情况下清障施救工作不被延误,市交警总队还宣布,将在清障指挥中引入“AB角”的战术,使同一道路区域有两家牵引单位负责路面清障拯救,相互弥补力量的不足。如果遇到同一区域的两家单位都无法到场施救的特殊情况,还将由交通指挥台在全市范围内调配施救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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