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8时14分,南昌县消防大队接到蒋巷镇高梧村一仓库火灾报警后立即出警。在赶往火场途中,一辆车牌为赣A699XX的货车一直挡在前方,虽然消防车闪着警灯,鸣着警报,并多次示意该车让路,可货车仍然继续按部就班地行驶,阻拦时间达7分多钟,严重影响消防车出动灭火。
在成功救火后,当事车主李某被传唤到消防大队接受调查。经调查取证,李某承认自己行为错误,并虚心接受相关教育。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凡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为起到警诫作用,并念在李某是初犯,并有悔改态度,南昌县消防大队根据规定,对李某给予警告处分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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